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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在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建設工程方面無疑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那麼建設工程也是大多數人們工作的內容之一,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市場是建設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築市場的核心與龍頭,是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的關鍵。那麼,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來詳細介紹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 

發包方式: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

1、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蔘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

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建築工程的發包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關係、價值規律和競爭機制。在正常情況下通過招投標可以發揮兩個積極作用:建設單位可以避免或減輕發包工程的風險,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質量與投資;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斷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主要採用招標投標方式來進行,只有那些不宜於招標投標的保密工程、特殊專業工程或施工條件特殊的工程,才採用直接發包(即委託)的方式。

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範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爭機制,易滋生腐敗。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這些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工程項目本身的性質不適宜進行發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建築工程等;

(2)從建築工程的投資主體上看,對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採用何種方式發包,法律一般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發包,發包人應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下面是承包方式:

(一)按承包範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範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説的“交鑰匙”。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為了有利於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後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週期並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築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於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為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採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於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後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築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3、專項承包

專項承包的內容是某一建設階段中的某一專門項目,由於專業性較強,多由有關的專業承包單位承包,故稱專業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建設準備過程中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以及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製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等。

4、“建造—經營—轉讓”承包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後,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户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並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説,採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並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説,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後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後並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於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後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範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範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處地位劃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個建設項目上往往有不止一個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以及不同承包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見的有5種。

1、總承包

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例如施工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這個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係,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係。這樣的承包方式叫做總承包。承擔這種任務的單位叫做總承包單位,或簡稱總包,通常有諮詢設計機構,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我國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就是總包單位的一種組織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係,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鋼筋等)或某種專業工程(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衞生設備安裝、電梯安裝等),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並對總包負責。分包單位通常為專業工程公司,例如工業爐窯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裝飾工程公司等。國際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一種是由總包單位自行選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3、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這種承包方式由於多家聯合,資金雄厚,技術和管理上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有能力承包大規模的工程任務。同時由於多家共同協作,在報價及投標策略上互相交流經驗,也有助於提高競爭力,較易得標。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外國承包企業與工程所在國承包企業聯合經營,也有利於對當地國情民俗、法規條例的瞭解和適應,便於工作的開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分包關係,現場上的協調工作可由建設單位自己去做,或委託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來管理。

(三)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根據承包單位獲得任務的不同途徑,承包方式可劃分為4種。

1、計劃分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我國,曾是多年來採用的主要方式,隨着改革的深化已為數不多見。

2、投標競爭

通過投標競爭,優勝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獲得承包任務的主要方式。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從以計劃分配工程任務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行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託承包

委託承包也稱協商承包,即不需經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託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

4、獲得承包任務的其他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依國際慣例,由於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一家廠商獲得供應的項目,也屬於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於此類項目的實施,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指派適當的單位執行承包任務;或由主管部門授權項目主辦單位(業主)或聽其自主,與適當的承包單位協商,將項目委託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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