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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都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的承建工作開展前,需要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將此項目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者,而承包者在於發包人確立承包關係並簽署承包合同後才能開展承建項目工程的工作。不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其所能選擇承包或發包的方式不止一種,那麼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以供大家瞭解。

一、建設工程發包的方式

常見的工程發包方式有以下三種:

1、工程總包的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施工總承包的資質。 總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後,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務。其可以視工程的需要,並經過發包人同意後,再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在該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 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具體的工程項目需要再進行分包的發包工作,把具體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分包商來完成。如果,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發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須通過競標取得。

3、平行發包(分別發包)方式

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設立為不同的標段),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二、建設工程承包的方式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1]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3)設計—採購總承包(E-P)。

(4)採購—施工總承包(P-C)。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 “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掛靠承包”的表現形式:

(1)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經營協議”、“合作協議”或“掛靠協議”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或者“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承包工程,辦理投標、簽訂合同、結算等手續,並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利潤”、“管理費”或者“合作費用”,掛靠人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以“企業內部承包”形式掛靠並對外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掛靠人作為被掛靠企業的職員或者班組對外承包工程,並實行企業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承包費”,被掛靠企業提供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續便利;掛靠人負責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並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自負盈虧,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承包的所有風險與責任。

“掛靠承包”是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中的“畸形兒”,明顯是在規避國家對工程承包市場準入的監管,擾亂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必須進行嚴格規範。但是,由於存在建築市場經營主體對工程承包利潤的競逐性、工程企業取得從業資質的不易性,以及工程發、承包市場孽生的人為操控性,“掛靠承包”在工程發、承包活動中十分普遍,難以杜絕。

雖然發包人可將項目工程同時分包給多個承包者,但是目前較常用的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方式還是總承。承包人不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獲得了工程承包權,在確立承包關係後都要就承建問題與發包人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合同,以便承建過程中發生糾紛時能有據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