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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與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X

李X與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盛春龍,上海XX律師。

被告陳X

原告李X訴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託代理人盛春龍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訴稱,2014年1月11日23時20分許,被告陳X駕駛滬C9XXXX車輛,在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方中XX、寶中XX撞上原告停放於該處的車輛,致原告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陳X負全責。因陳X對賠償處理不予配合,致未能查清陳X所駕車輛的投保情況。故訴至法院,要求陳X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465元。

被告陳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23時20分許,被告陳X駕駛滬C9XXXX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方中XX、寶中XX時,因駕駛不慎撞擊原告李X停放在該處的津LDXXXX轎車,致該車損壞。該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陳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為維修在事故中損壞的車輛,花費車輛修理費20,465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修理費發票、維修結算清單、定損單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為證,並經本院審查,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X無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陳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車輛修理費20,465元,確係原告為維修在事故中損壞的車輛實際支出,本院予以確認。訴訟中,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自行承擔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車輛維修費20,465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63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871.63元,由被告陳X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孫X

代理審判員紀學鵬

人民陪審員王建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嚴婧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賠償損失;

……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