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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與張X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鄉縣。

河南XX公司與張X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司XX,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XX。

被告張XX。

委託代理人李忠茂,新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X,新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南XX公司訴被告張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河南XX公司以自行解決糾紛為由,於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張XX的起訴。

本院認為,河南XX公司撤回對張XX起訴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河南XX公司撤回對張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河南XX公司承擔。

審判長孟XX

審判員高X

陪審員杜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