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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與田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66號上東XX。

XX公司與田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韋XX。

委託代理人董XX,該公司員工。

被告田X。

委託代理人林樹昌,廣西名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公司訴被告田X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15年9月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及其委託代理人董XX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XX公司在簽收本院依法送達的開庭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XX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柳恩

人民陪審員黃慧慧

人民陪審員陳世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