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XX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併案被告,二審上訴人):河源XX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龍記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XX,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遊XX,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淑儀,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併案原告,二審上訴人):李XX,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南縣。
再審申請人河源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XX勞動爭議糾紛兩案,不服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6民終141、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在認定部分單據上有李XX名字的情況下,又認為並非是李XX簽名,不能直接證明是李XX謊報價格及製作的虛假報價單,屬事實查明錯誤。
(二)二審法院認為XX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李XX謊報價格以及製作虛假報價單獲取差額錯誤。
XX公司是合法解除與李XX的勞動合同,無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XX公司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
根據XX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XX公司解除與李XX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經查,XX公司提交的《報價單》(單號Q013***686及單號Q013***121)雖蓋有深圳市XX公司的公章,但該《報價單》並非深圳市XX公司製作,《報價單》右下角的“李XX”字樣亦非李XX手寫簽名,無法充分證實李XX製作虛假報價單的事實。
XX公司以李XX謊報價格、製作虛假報價單為前提認為李XX存在侵佔公司財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據此,XX公司主張系合法解除與李XX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源XX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秦旺
審判員閔睿
審判員李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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