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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XX與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吳XX,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市大冶市。

吳XX與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韻歌,安徽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4XXXX11932212。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5236142M。

法定代表人:門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蘇家勝,安徽XX律師,執業證號134XXXX02163038。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XX訴被告安徽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吳XX於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XX申請撤訴的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吳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吳XX負擔。

審判員高道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楊程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