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龍海市XX公司、張XX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龍海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龍海市XX。

龍海市XX公司、張XX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X,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江玲,北京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委託代理人:陳XX,福建XX律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新城XX。

負責人:林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黃高聲,福建悦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龍海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漳州XX公司)用人單位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終38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審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公司在一二審過程(且二審再次書面申請)中,均依法要求對張XX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原審法院無正當理由未予准許,存在重大瑕疵並導致原審判決錯誤,應予撤銷。本案事發時間為2015年10月28日下午,2016年1月15日張XX出院,後張XX於2016年1月29日單方委託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廈門分所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及後續取內固定費用進行鑑定。XX公司認為張XX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做的傷殘鑑定結論與其實際傷情嚴重不符,並於原審庭審中明確要求重新鑑定。一審法院卻以若XX公司庭後提交的上述第一點提到的”新證據”能夠證明本案屬於交通事XX責任糾紛,則重新鑑定與否均不重要,因此未准許XX公司重新鑑定的要求。一審判決後,XX公司提出上訴,且再次書面申請對被申請人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等進行重新鑑定,二審法院亦未准許對張XX重新做傷殘鑑定。一二審法院的行為,剝奪了XX公司對被申請人單方鑑定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實際上是剝奪了XX公司對該證據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方式進行質證的權利,也屬於XX公司無法取得、依法申請法院重新鑑定、蒐集新證據的合法權利主張,但均被拒絕。可見,一二審法院未能同意重新鑑定的行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原判決,予以重審。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在一審規定的限期內提交”新證據”,經一審法院許可於庭審後提交後,但一二審法院均未予以認可,導致本案主要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事實認定不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非因XX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一審開庭後,XX公司為證明本案屬於交通事XX責任糾紛,已明確向原審法官説明有關本案的”事XX説明”及”事XX責任認定書”的相關證據廈門市梧村派出所和交警部門正在協商過程中,最終將由其中的一個部門出具相關證據證明本案性質為交通事XX責任糾紛。原審法官也當庭指出若庭後XX公司將該證據提交,本案將按照交通事XX責任糾紛處理。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XX公司”逾期”提交證據屬廈門市梧村派出所及交警部門的客觀執法行為所致,並非主觀XX意或者過失行為所致,一審法院應當依法採納並依法認定XX公司”逾期”提交的該證據的證明效力。然而當XX公司於庭審後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該”事XX證明”後,一審法院卻未予以採納。後XX公司亦因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仍未對該”新證據”予以認定。XX原審法院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二)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XX責任糾紛而非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原審法院適用用人單位責任並判決申請人承擔僱主責任,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不清,且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應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1.原審法院在張XX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莫XX屬於XX公司員工的情況下,徑直認定莫XX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屬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且事實認定不清。首先,既然張XX主張莫XX為申請人員工,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應依法由張XX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審中張XX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莫XX屬手XX公司員工的任何證據,因此應由張XX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次,事實上,XX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將公司的玻璃運輸服務承攬給莫XX個人,與莫XX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係,莫XX並非XX公司的員工且莫XX並不受XX公司針對公司員工進行的考勤等公司制度的管理。原審法院以XX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莫XX不是其員工為由而認定由XX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實際上是要求XX公司針對”莫XX不是本公司員工”承擔舉證責任,就不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明顯屬於適用法律不當,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加重了XX公司的舉證責任,應予以重新認定。最後,原審中針對莫XX是否為XX公司員工的問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舉證證明,而一審法院在案件關鍵事實存疑的情況下,徑直認定莫XX為XX公司員工,屬於事實認定不清。2.退一步來説,無論莫XX是否為XX公司員工,因該事XX發生時事發車機動車輛仍處於行駛過程中,此時車上裝運的玻璃倒下砸傷張XX仍依法屬於機動車交通事XX,漳州XX公司仍應於保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1)原審法院僅憑漳州XX公司的單方説詞及推理即認定本案屬侵權糾紛並適用用人單位責任進行裁判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漳州XX公司為了開脱責任以規避其依法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試圖混淆概念。交通事XX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並非漳州XX公司所主張的交通事XX僅指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與機動車及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碰撞造成的事XX。實際上,事發時事發車輛仍處於緩慢行駛狀態,車上裝載的玻璃貨物倒下,XX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同時,張XX及漳州XX公司在原審中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本案機動車事發時是否處於靜止狀態。而有關張XX與事發車輛是否發生碰撞、接觸也無從認定。同時,原審法院對導致事發車輛上玻璃倒下的真正原因這一關鍵事實未進行嚴格審查,也未並要求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即使XX公司及莫XX針對該事XX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也不能因此認定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而且漳州XX公司並不在案發現場,其於原審中主張”本次事XX的發生是由車上玻璃捆綁鬆懈,固定不牢導致的,與其司沒有任何關係,其司不是本案主體,與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且漳州XX公司主張是因XX公司或者莫XX捆綁不牢固造成玻璃倒下,其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最後,原審中漳州XX公司從本案事發後的出警單位是廈門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而非交警部門,以及法院審查認定張XX起訴時的案由為用人單位責任糾紛等角度進行主觀推理。很顯然,漳州XX公司的上述推理並沒有嚴格的事實依據,交通事XX的第一齣警部門是否為交警部門以及法院審查認定的立案案由均不能成為審判過程中認定案件性質的事實依據,原審法院應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並公正公平裁判。XX原審法院僅憑漳州XX公司的單方説詞即認定本案非交通事XX責任而屬物件損害侵權責任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應依法給予重新認定。(2)本案應依法認定為交通事XX責任糾紛,並由漳州XX公司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依法承擔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XX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堡阻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XX,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XX,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案事發地為張XX店門口的道路上(位於廈門市思明區,該路段屬於車輛正常行使的公共道路)行駛過程中因車上玻璃倒下造成張XX的人身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交通事XX責任。因XX公司在漳州XX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XX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l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l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限額為5萬元的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及不計免賠險2853.97元,且上述保險均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XX漳州XX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三)原審法院無視張XX的過錯責任,判決由XX公司承擔全部過錯責任,缺乏證據證明,顯屬判決不公。莫XX作為送貨人,一個人是不可能完成卸貨工作,必須有作為買受人的張XX共同完成卸貨工作。XX張XX作為玻璃製品的購買人,其親自卸貨屬於自身作為買方的義務,不存在任何無義務的幫工行為。正如張XX於原審中所訴稱:事發前張XX長期向XX公司購買鋼化玻璃製品,張XX自身也長期從事玻璃製品的另行銷售、運送,而且事發時XX公司也不是第一次向張XX運送玻璃製品。因此張XX對玻璃裝卸、運送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是熟悉、明知的。而且其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事發時未注意個人安全義務,未能及時躲避,也是事XX發生的原因之一,XX其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XX張XX作為長期從事玻璃製品的加工、銷售的人員,在卸貨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遭受人身傷害,具有重大過錯,也應由其自身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後果,而非由XX公司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四)無論本案是屬交通事XX責任糾紛還是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原審法院判決的各項賠償事實不清、缺乏證據證明,且超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1.原審法院程序瑕疵導致XX公司在對傷殘鑑定有異議的情況下未能及時行使申請重新鑑定的訴訟權利,XX原審法院判決由XX公司承擔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及鑑定費事實依據均不足。(1)誤工費賠償數額依據不足,應予重新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首先,XX公司對張XX單方委託鑑定的傷殘鑑定均不予認可,XX對其出院後護理期90天亦不予認可。其次,張XX且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連續誤工的事實。綜上,原審法院未經依法審查認定,直接以張XX主張的誤工期及收入水平來計算誤工費與客觀事實不符且明顯過高,應重新認定並依法改判。(2)張XX出院後護理期的認定無任何事實依據,應重新認定。《人身損害賭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XX公司及漳州XX公司於原審中均表示對張XX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作的傷殘鑑定結論存在異議,張XX定殘後的護理週期的長短無法確定,原審法院僅依據張XX的單方主張即認定出院後的護理期為90天,顯然原審法院在關鍵性證據的認定上存在瑕疵,應予以重新認定並做調整。(3)後續治療費事實依據不足,且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而原審法院在XX公司對傷殘鑑定結論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徑直依據張XX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作的”後續取內固定的費用12000元”為裁判標準,事實依據不足且有違法律規定,即使存在後續治療費用也應於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4)殘疾賠償金賠付標準應依據農村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因張XX為農村户籍,XX殘疾賠付標準應當按照廈門市XX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7558元/年標準計算,原審法院認定張XX主張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07元/年計算無任何依據。(5)鑑定費應按過錯比例賠償。鑑定費作為張XX的舉證費用,雖然其於原審中提供了相應的發票予以證明,但該鑑定費用屬於張XX單方委託產生的,而且XX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使鑑定結論正確,但因張XX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鑑定費用也由其承擔一定比例。2.原審法院判決XX公司賠償張XX醫療費用的事實依據不足,且超出被申請人訴訟請求,違背”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張XX向原審法院起訴時主張由XX公司向其賠償住院醫療費用為123391.32元,並提供醫療票據予以證明。XX公司當庭表示異議並認為張XX所提供的醫療票據很大一部分是採用進口藥物且有很多用藥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應予以扣除。同時,漳州XX公司也於庭審中提出異議認為張XX存在很多不合理用藥的情形。但原審法院在對上述異議均未給予認定的情況下,還超出張XX的訴求範圍,多判決申請人向張XX支付其未主張的未報銷醫療費1117.2元及購買枴杖費用l36元,共計l253.2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生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首先,張XX單方委託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結果為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外加一處十級傷殘,但是張XX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而且XX公司因原審程序錯誤並依法提起傷殘等級重新鑑定,XX是否需要賠償張XX的被扶養人撫養費用依據不足。其次,張XX並沒有證據證明其被撫養人一直連續居住、生活在廈門,需要依據廈門城鎮居民的標準予以計算、支付撫養費用,即使須賠償被扶養人撫養費也應按照被撫養人户籍地的農村居民撫養費的標準予以調整。精神撫慰金過高,因張XX對事XX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予調低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鑑於張XX對事XX的發生也存在明顯的過錯,而且事發後申請人積極向張XX墊付醫療費用,對張XX傷情極度關心且態度良好,應綜合給予調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綜上,原審法院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且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對本案性質認定錯誤,本案應依法認定為交通事XX責任。同時,因張XX對事XX發生承擔一定過錯責任,且漳州XX公司中國XX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的合法投保單位,應當在保險範圍內依法先予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一)關於一二審程序問題。公司認為張XX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做的傷殘鑑定結論與其實際傷情嚴重不符,要求重新鑑定。但在一審庭審中,法庭明確要求其庭後提供重新鑑定申請書,而XX公司未能提出書面申請。XX公司雖然在二審中提出書面申請,但二審法院認為其超過舉證期限,未予准許。XX公司認為張XX的傷殘等級應為十級,而鑑定機構所做的傷殘鑑定結論為九級,兩者差距不大,且一審中XX公司對申請重新鑑定問題上存在怠於行使權利的情況,二審未允許重新鑑定並無不當。公司於一審庭審後”逾期”提交證據未被採納問題。廈門市梧村派出所於2016年7月1日具的《證明》,雖然載明”貨車在行駛中貨物(玻璃)掉下來致3人受傷”,但該證明並非交通事XX責任認定書,無法證明其關於本案系交通事XX的主張,一二審法院未予以採信,並無不當。

(二)關於事XX的性質問題。1.二審法院認為XX公司主張本案系交通事XX責任糾紛,並提交了報警回執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但相對於記者的採訪報道,XX公司提交的證據採集時間相對滯後,且其中關於車輛處於行使狀態的表述與貨車司機莫XX在事XX發生同時也被玻璃劃傷的情況存在矛盾,而XX公司對此並無其他有效證據(如交通事XX責任認定書等)予以進一步澄清,XX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並非交通事XX,並無不當。2.事XX發生時,莫XX正在為XX公司運送玻璃,且莫XX亦自稱系XX公司的員工,XX公司主張與莫XX之間為承攬合同關係,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二審法院認定XX公司為本案責任單位正確。張XX在交接貨物時被突然倒塌的玻璃砸傷,XX公司作為供貨人和送貨人,未能對運送的貨物採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事XX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XX公司主張張XX具有重大過錯,也應由其自身承擔一定比例損害後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於醫療費及賠償金額問題。張XX起訴主張醫療費有醫療費票據為憑,可予以認定;一二審判決確認的營養費小於張XX主張的金額,且結合張XX的傷殘情況,屬於合理範圍;一二審判決對張XX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其他賠償項目和費用的認定,有相應證據和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且也未超出合理範圍。張XX雖非廈門城市居民,但其提交的暫住證,可以證明其在廈門居住和生活時間已超過一年,XX一二審依據當地城鎮標準計付殘疾賠償金並無不當,XX公司主張應根據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賠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XX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龍海市XX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林國新

審判員  程XX

審判員  陳樂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