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1.82W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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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立案標準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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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概念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祕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祕密的情況、文件、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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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2)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3)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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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脱逃罪量刑標準
戰時臨陣脱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