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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