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解釋中存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為了規範個人企業的行為,如果在企業的運營中做出不合法的條款,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輕者會責令改正,如果構成的情節比較嚴重那麼還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此法條不止保護投資者,也是對投資人有所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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