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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概念是什麼?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概念是什麼?

軍隊指戰員是一支部隊的靈魂,如果指戰員自己不能嚴於律己、率先垂範,而是利用自己的職權,發出錯誤的指揮命令,迫使所屬部下執行違反其崗位職責的要求,不僅將嚴重影響軍隊指揮員的領導權威和軍人聲譽,而且嚴重危害國家軍事利益,那麼,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概念是什麼呢?

一、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含義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本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對法規競合問題的處理原則,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於一般規定適用,當軍隊的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時,應優先適用本規定,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範圍比較廣泛,並未侷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範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為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為,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三、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調動建制部隊,牽涉面較廣;因其指派部屬外出而影響部隊完成重要或緊急任務的,以及由此引發嚴重事端的等。

以上就是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概念,本罪與濫用職權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盡相同,首先是犯罪主體不同,濫用職權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軍隊中擔任領導或指揮職務的人員,其次是本罪的量刑標準更重,只要是被定本罪名的,處五年以下或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而其他兩罪的量刑則相較低於本罪標準。

標籤:違反 部屬 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