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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定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定了具體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按照這些規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於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於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按本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軍隊人員指使部屬違反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觸犯刑法,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有多個,比如導致直接損失二十萬以上,或者武器裝備發生嚴重損毀、導致重大任務不得完成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立案後,公安機關偵查,之後是檢察院起訴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