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刑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刑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對法規競合問題的處理原則,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於一般規定適用,當軍隊的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範圍比較廣泛,並未侷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範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為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為,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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