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1.54W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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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七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凡涉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應予立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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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概念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祕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祕密的情況、文件、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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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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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立案標準
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二)強姦無辜居民的;(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