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才能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濫用職權,調動或建制部隊,影響特別惡劣;因其指派部屬外出,而影響部隊完成重要或者緊急任務的;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判刑後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如果指使部署違反崗位職責,軍隊內部也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處分的,如果構成犯罪,量刑標準肯定要根據給軍隊造成的損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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