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定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定了具體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按照這些規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於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於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技本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嚴重毀損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引起嚴重事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權指揮他人的人員。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軍人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部屬必須服從首長。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與侵害的對象之間必須有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這種隸屬關係不僅限於軍官和士兵之間的,而且也包括上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之間的,甚至還包括士兵與士兵之間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嚴重後果。
軍隊的指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以及個人的職責來指揮部屬進行相關戰鬥任務或者軍隊事項,涉及到利用職權要求部屬進行違法犯罪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權益,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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