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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職務侵佔罪量司法解釋?

如何理解職務侵佔罪量司法解釋?

隨着中國經濟不斷進步,人們的貪慾也日益增多,利用自身職務便利為自身牟利的事情屢見不鮮,當然不僅是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普通私人企業也會存在類似的犯罪,比如職務侵佔罪。該罪的認定,不能侷限於刑法法條規定也要結合職務侵佔罪量司法解釋進行定罪量刑。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現行相關司法解釋,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佔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佔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結合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整個刑事犯罪過程貫穿落實罪行法定原則,明文規定了何為職務侵佔罪。為防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維護行為人的合法權利,又出台了相關職務侵佔罪量司法解釋,從而使得量刑具體化。具體情況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