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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戰時違抗命令罪立案標準

(1)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2)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5)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