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違抗命令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3.24W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2)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5)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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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侵犯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所有權,並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三)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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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量刑標準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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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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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概念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