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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戰鬥失利的;

(二)造成陣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圍嚴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