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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脱逃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戰時臨陣脱逃罪的認定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違反軍人職責,逃離部隊工作、戰鬥崗位的行為。

二者區別:

1、戰時臨陣脱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畏懼戰鬥、貪生怕死;逃離部隊罪的在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個人目的。

2、戰時臨陣脱逃罪的發生的時間、地點,只能在戰時、戰場上、戰鬥中或臨戰狀態下;逃離部隊罪則主要發生在平時,戰時構成逃離部隊罪的,也只是針對犯罪所處的時間而言。

3、戰時臨陣脱逃罪只要行為人在戰場上、戰鬥中或臨戰狀求下,實施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即構成犯罪;逃離部隊罪的一般是在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事實發生以後,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1、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戰時犯罪,行為人有逃避參加作戰的行為,但並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平時、戰時都可以構成,戰時犯罪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行為人是不履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定職責,而且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2、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所有軍人,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般主體,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

3、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故意犯罪,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

三、區分本罪與違令作戰消極罪的界限

戰時臨陣脱逃罪與違令作戰消極罪侵害的客體都是軍人蔘戰秩序,犯罪動機上可能都是出於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且都是在面臨作戰任務的情況下,客觀環境很相似,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

其主要區別:

1、戰時臨陣脱逃罪表現為行為人已脱離崗位,沒有繼續參加作戰,而違令作戰消極罪表現為行為人雖仍在作戰崗位上,但臨陣畏縮,行動消極,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如在我方陣地遭到敵人攻擊時,行為人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或者在進攻敵人陣地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屬臨陣脱逃的行為,而是作戰消極的行為。

2、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故意犯罪,而違令作戰消極罪是過失犯罪。

四、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發生在戰時,而且都有不執行命令的行為,容易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行為特徵有所不同。前者一般發生在已受領了具體的作戰任務後,其不執行命令的行為必須表現為脱離崗位;而戰時違抗命令罪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其行為並不需要採取脱離崗位的方式。在具體案件中出現這兩種犯罪競合時,如在遭到敵人進攻時違反上級堅守陣地的命令逃離陣地等,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五、區分本罪與投降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可能出於貪生怕死的動機,而且都發生在戰時,客觀上又都存在脱離戰鬥、放棄抵抗的因素。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通過脱離戰鬥崗位逃避參加作戰的方法達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投降罪是通過放下武器,屈服於敵人的方法達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正在作戰時行為人扔下武器逃往敵人的陣地,一般應以投降罪論處,但如果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應以戰時臨陣脱逃罪論處。

六、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脱離革命隊伍這一現實,區別點主要在於主觀故意不同。戰時臨陣脱逃罪的主觀方面是畏懼戰鬥、貪生怕死,投敵叛變罪則是為了投靠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如果行為人臨陣脱逃是為了投奔敵人營壘,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則應以《刑法》第108條規定的投敵叛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