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脱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捍衞祖國的安全和利益。軍人戰時臨陣脱逃的行為,不僅直接造成了部隊減員,嚴重擾亂軍人蔘戰秩序,而且動搖軍心,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危害巨大。因而我國將這樣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那一般戰時臨陣脱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戰時臨陣脱逃罪
(一)戰時臨陣脱逃罪的概念
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二)戰時臨陣脱逃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我軍每一名軍人都肩負着保衞祖國的神聖使命。
2、犯罪客觀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臨陣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從司法實踐看,犯戰時臨陣脱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軍官,既有戰鬥人員又有非戰鬥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逃避參加戰鬥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戰時臨陣脱逃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祕密脱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脱逃的;
(3)在戰鬥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脱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脱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脱逃的;
(7)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脱逃目的等。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於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戰時臨陣脱逃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能由現役軍人構成,並且構成的行為也比較特殊,必須要是在進行戰爭的過程中。至於戰時臨陣脱逃罪量刑標準,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臨陣脱逃行為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話最高可以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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