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2.11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不顧,情節惡劣的,應以遺棄傷病軍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傷病軍人,以致傷病軍人被棄置,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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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概念
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泄軍事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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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界限《刑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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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量刑標準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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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搶救、治療。凡戰時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