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自傷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是切實查明行為人是自傷還是誤傷。誤傷是行為人因過失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主觀特徵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自傷的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為説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後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自傷身體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掩蓋失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崗時睡覺,致使由其警衞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為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搶,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為,但因其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行為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脱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採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為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或者行為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衝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自傷行為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競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為作為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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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員。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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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叛逃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第109條的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109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二)區分本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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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立案標準
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二)強姦無辜居民的;(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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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