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羣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後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2、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並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佈,散佈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後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係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3、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於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後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4、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
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武器裝備肇事罪量刑標準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