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戰時臨陣脱逃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戰時臨陣脱逃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祕密脱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脱逃的;
(3)在戰鬥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脱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脱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脱逃的;
(7)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於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二、戰時臨陣脱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構成: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臨陣脱逃的行為。
第三,犯罪主體是直接擔負作戰任務的軍職人員。主要是指現役官兵、文職幹部、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以及軍內在編職工。
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逃避戰鬥的目的。
刑罰:
根據《刑法》第424條規定,對犯本罪的處罰分以下3個檔次:
一是對於犯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對於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戰爭年代,軍人對一個軍隊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軍心渙散或者臨陣逃脱,那麼將會對於整個作戰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必須要對這種逃脱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戰時臨時逃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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