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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是行為税嗎?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是行為税嗎?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行為税嗎?

行為税,顧名思義只要納税人存在特定行為,就要納税,就土地使用税而言,納税人只要存在土地使用行為的,就該納税,此外,使用是指實際使用是文中應有之意。而財產税,是指納税人擁有特定財產就要納税,比如説房產税就是典型的財產税,對於土地使用税而言,如果是財產税,則納税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就應當納税。對於土地使用税是行為税還是財產税,我國的税收政策是有衝突的。

二、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有關土地使用部的徵税範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在涉及到土地使用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當地政府制訂的土地使用税交納標準來進行納税的,但開發商可以在對該土地進行具體的開發時,再交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