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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一、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為每平方米二角到十元不等,具體的税率情況如下:

根據《廣東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額:

廣州市為五角到十元;

汕頭、湛江、韶關、佛山、江門、茂名、珠海市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慶、梅州、中山、東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市為三角至六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為二角至四元。

二、免繳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廣東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第九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和省税務局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條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税人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税務局審核,報省税務局批准後,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條非漢族地區、山區和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部分建制鎮,以及規模較小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納税人負擔確有困難,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暫緩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可由縣税務局報省税務局批准,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條個人自有自用非營業用的房屋用地,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條除本細則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納税人按規定納税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後,可酌情給予減税或免税照顧。

土地所處的位置不同、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等都是導致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不一致的原因,為了能讓税務機關能夠清楚才知道納税人使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相關法律直接規定了,若是納税人提交的材料不能反映土地的面積、土地的位置等相關信息,那麼納税申請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