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樣的?
一、最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樣的?
根據最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需要繳納税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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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
耕地佔用税: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四、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2、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税局審批。《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性減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對免税單位使用納税單位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城鎮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城鎮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納税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在我國城鎮以上的地方獲得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税額的。最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來加以確定的,一般都是大城市的税率比較高。至於在農村獲得的土地,是不需要繳納税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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