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城鎮以上的地上,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納税的,各位納税人在納税之前,需要按照要求進行申報。但是有些朋友不知道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何確定,或者認為不需要納税而不繳納,最後被修相關部門責令繳納,並被處罰,故而,對於特定主體來説,瞭解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何確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何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什麼單位不需要繳土地使用税呢?
根據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對此進行了條款修訂。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同時,該條例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國家法律規定的納税主體有單位或者個人,那麼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何確定?一般來説,會由直接使用該土地的主體進行繳納,對於滿足可以減免税收的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請,在被批准後,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對於那些需要納税的情形,需要根據税率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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