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納税人規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納税人規定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指在税法規定的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所謂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税。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三、相關法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税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我國的一類較為特殊的資源,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這類税收應該按照相關的土地使用者的還用面積進行相應的收取,來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的土地使用規定和税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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