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土地使用税申報繳納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税申報繳納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申報繳納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申報繳納時間是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要參考土地房屋的面積,當地的税率和地段來確定應繳税款的金額。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依據房產税税率:從價計税:1.2%;從租計税:12%(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税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生活當中各種各樣的個體經營户,或者是房地產商,在日常的運營過程當中,對於國家各種各樣的税收政策要有一個最起碼的瞭解。税收在申報的時間上也是有時間期限的,如果超出了繳税時間的話,那麼對於大家來説除了需要補交相應的税費以外,還需要交納一定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