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貸款嗎?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貸款嗎?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能貸款的。因為集體土地個人不能買賣、轉讓和抵押。因此,對銀行來説,集體土地證不能作為抵押物,也不能變現,所以集體土地證不能貸款。所以若您想申請抵押貸款,可以用其名下產權明晰的房產或汽車作抵押辦理。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可用作抵押。
1、《擔保法》第37條規定:以下財產不可用作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2、特殊情況,可以抵押:
(1)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第36條規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二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特別説明:現在我國正在搞試點,在試點地區,正在開展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如果當地正在搞試點的,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的。
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範圍內流通。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歡迎。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
這種情況要和當地的政策環境,市場發展狀況特別是市場主體的類型,金融市場的競爭情況等息息相關。比如温州,就大量存在這樣的抵押物,原因是他們的市場主體都是從鄉鎮企業發展而來的,主要的固定資產都是集體性質的,國有的產權的不多,政策支持該類地產的變現流轉,對銀行而言,有抵押物總比沒有強。
所以,該類地產,一般在農村抵押,縣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單一的土地抵押,要地產附着物,連同房子一同抵押。
農村的居民手中可以得到的使用土地的權利都是來自於集體的分配而不存在個人可以所有的情況,所以在集體土地的性質下是不可以隨意將使用證作為貸款的財物的,而銀行如果接收到這類的申請也只是會拒絕的,但是農民想要貸款可以找到其他的抵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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