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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

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但是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範圍內流通。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歡迎。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

這種情況要和當地的政策環境,市場發展狀況特別是市場主體的類型,金融市場的競爭情況等息息相關。比如温州,就大量存在這樣的抵押物,原因是他們的市場主體都是從鄉鎮企業發展而來的,主要的固定資產都是集體性質的,國有的產權的不多,政策支持該類地產的變現流轉,對銀行而言,有抵押物總比沒有強。

所以,該類地產,一般在農村抵押,縣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單一的土地抵押,要地產附着物,連同房子一同抵押。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説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農村土地使用證不太受歡迎的是,這個是屬於集體的,並且也沒有太大的價值。現在國家規定,擁有農村土地使用證的,想進行買賣的情況下,國家有優先購買權。並且土地被賣之後,以後就再也沒有農村土地使用產權了,謹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