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法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方式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集體土地是歸國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違法的出售、轉讓、出租,如果要想轉讓土地必須要有政府的審批才可以進行辦理,所以,我國對於土地的管控是特別嚴格的,合理的利用土地才能使一個國家發展的更好,而且只要使用了我國的土地,那就必須要合理的繳納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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