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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街道辦事處與吳X不當得利糾紛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某某街道辦事處與吳X不當得利糾紛

民事判決書

(2020)寧0202民初1811號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楊XX,系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亮,寧XX律師。

被告:吳X。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被告吳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高亮,被告吳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X返還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繳的暖氣費215238.22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吳X承擔。事實及理由:吳X自2017年10月起代管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興XX暖氣費事宜,由吳X收取居民暖氣費,向XX公司繳納,小區業主將暖氣費全額交到吳X手中,但直至2019年11月1日,吳X仍未全額繳納暖氣費896191.7元,本應向電廠交暖氣費827245.56元,吳X只給XX公司交了559846.27元,累計欠XX公司取暖費267399.29元。供暖期已到,但XX公司因吳X欠費拒絕為興XX供熱,導致發生羣眾大規模上訪的羣體事件。長興街道辦事處為解決羣眾供暖事宜,指定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户代繳欠款215238.22元,先解決羣眾供暖問題,再向吳X追繳欠款,但多次追繳吳X拒不歸還,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維護其的合法財產權益,將糾紛訴本法院。

吳X辯稱,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出的欠暖氣費896191.7元有異議,收繳暖氣費包括電廠熱費、二次轉換站的電費、管道維修費,這些全部包括在居民繳納的3.8元/㎡的暖氣費中,所以導致累計欠XX公司款項267399.29元,吳X補交5萬元,剩餘欠XX公司21238.22元,吳X聽説是由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經濟股份合作社墊繳暖氣費,但吳X與電廠簽訂合同是以大武口區興XX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簽訂的,吳X不應該承擔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返還墊付暖氣費215238.22元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交的長興街道黨工委會議紀要、轉賬支票存根、進賬單、業務憑證、收據、《關於長興街道墊付興XX欠繳的熱費的情況説明》均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能夠證明其向XX公司代繳了215238.88元暖氣費的事實,予以採信。吳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機打發票、電子普通發票、2018年-2019年興XX委員會供熱協議、收據、長興街道辦事處召開業主委員會章程,其中機打發票、電子普通發票、收據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在關聯性上不能證明吳X待證事實的存在,不予採信;2018年-2019年興XX委員會供熱協議、長興街道辦事處召開業主委員會章程與本案無關,不予採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吳X自2017年至2019年擔任大武口興XX業主委員會主任,向業主收取暖氣費並繳納給XX公司。2018年-2019年供暖季末,吳X未及時向XX公司繳納暖氣費,導致大武口興XX無法供暖,後經長興街道黨工委會議確定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XX公司代繳採暖費215238.22元,後再向吳X追繳。後吳X拒不償還款項,雙方糾紛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吳X作為大武口興XX業主委員會主任,向業主足額收取了暖氣費,但是並未足額繳納給XX公司,為解決大武口區興XX小區業主取暖問題,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代替吳X履行了交付取暖費的義務,可以向吳X追繳該筆款項。吳X答辯稱其向業主收的暖氣費還包括電廠熱費、二次轉換站的電費、管道維修費等,但是根據生活常識,向業主收取費用應當是專款專用,而不應是吳X所説的將暖氣費用於電費、維修費等支出,因此吳X關於將暖氣費用於其他用途的答辯意見不成立。另,對於吳X稱自己只是履行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並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答辯意見,由於業主委員會不具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而吳X作為業主委員會主任,對業主委員會的資金有支配權,因此,因此該答辯意見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X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歸還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區長興街道辦事處興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墊付款215238.22元。

案件受理費4528元,減半收取計2264元,由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力

二○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