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論文

孫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孫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 ——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顧:孫某某於2014年5月6日向遼寧省遼河人民法院起訴稱:孫某某與王某某於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寧男。婚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後王某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某於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後因需要蒐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王某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經法院查明的事實為:孫某某與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於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寧男。後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現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孫某某與王某某於2011年5月29日就離婚問題達成“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孫某某於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後以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由撤訴。2014年5月6日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

2、裁判結果遼寧省遼河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後,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依法登記並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12年起孫某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並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某給王某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某與王某某日常已經很少當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孫寧男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本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破裂是在裁判中是否判決雙方離婚的重要標準,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感情破裂規定了五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律師説法

  離婚訴訟中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成為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第三款列舉應准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可見《婚姻法》採用這種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在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糾紛的訴訟時,要同時蒐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交,以便法官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支持離婚的訴請,從而達到與對方離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