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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能風險代理?

一、醫療事故糾紛能風險代理?

醫療事故糾紛能風險代理?

醫療事故糾紛是可以風險代理的;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二、醫療訴訟律師參與醫療糾紛訴訟代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哪些內容?

醫療糾紛侵權訴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訴訟案件,它自有其特殊性。專業的醫療律師代理訴訟的意義在於:幫助醫院識別個案中醫療法律風險、協助院方組織相應的證據材料應對訴訟、嚴格把訴訟中的有關法律程序、審查起草各種法律文書(如民事答辯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會中的院方陳述以及其他法律文書)、審查判決原告的訴訟證據、核定原告的賠償範圍及計算標準、關注醫療糾紛案件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包括過錯鑑定出來以後法院的責任劃分比例)等等,律師都是大有作為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糾紛如果是利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來處理此糾紛,那麼完全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一定要確定在處理前已與律師協商好,而且對於費用的支付也寫在合同上面,風險代理是屬於難度比較大,而且風險比較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