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能用醫療糾紛嗎?
醫療事故是不能用醫療糾紛的,對於醫療事故不等同於醫療糾紛,二者是有區別的。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此定義可知構成醫療事故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首先構成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醫療機構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務人員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
其次,主體行為的違法性,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
第三,主觀上存在過失,且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主觀上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其診療行為可能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結果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第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和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僅有過失的醫療行為,而沒有相應的損害後果,或者僅有損害後果,醫療行為沒有過失,都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就是屬於醫療糾紛的一種,但對於醫療事故發生之後不能直接用醫療糾紛,兩種關係是不對等的,只要發生醫療事故那麼醫療機構就會承擔所有的責任,但如果因事故演化成糾紛的話,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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