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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律師代理規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律師代理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律師代理規定有哪些?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委託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衝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二、律師代理醫療事故糾紛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1、接受諮詢

瞭解醫療糾紛發生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及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結果。目前所處的狀態。並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

2、風險告知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開庭次數多、審理週期長,醫學問題比較複雜、工作量大、難度大;加之各種人為因素影響因而訴訟風險難以預料。同時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具體明確,難以準確預測案件結果,訴訟成本相對較高。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3、當事人提供案件線索及證據範圍

案件線索包括但不限於糾紛發生時的診療經過、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情況;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4、對當事人提出指導意見

收集門、急診、住院病史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其它書證;

第一時間複製客觀病史資料並封存主、客觀病歷;

綜合考慮案件發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條件,可以考慮提出包括但不限於:

會同醫方封存現場實物並提請有關機構進行檢驗;

提出死因鑑定申請;

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存在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情形

審查醫方是否發生拒絕治療違規行為,診斷階段、治療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違規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事故糾紛律師代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律師或者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與雙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以免在訴訟過程中影響到案件的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