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律師的風險責任有哪些?
一、 醫療事故糾紛律師的風險責任有哪些?
①證據風險。證據風險主要表現為:
第一,律師遺失、損壞當事人的重要證據而導致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的風險;
第二,應當收集並可以收集的證據,由於律師的原因而沒有及時收集,而致證據滅失的風險;
第三,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舉證,致使舉證超過期限的風險。
②泄露當事人商業祕密或當事人隱私的風險。律師執業中具有保密的義務,律師一旦泄漏當事人商業祕密或當事人隱私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則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
③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律師在時效期內接受委託,由於沒有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時效過期,當事人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④起訴主體錯誤的風險。律師起訴時,應對責任主體進行調查。如果律師未進行調查,起訴主體錯誤,會導致敗訴的風險;
⑤未能按照要求起草法律文書、立案、出庭等,未能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法律服務項目導致敗訴的風險;
⑥未及時申請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的風險。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證據和財產保全)而沒有申請,導致有關證據和財產被毀損或轉移,從而造成不利法律後果;接受強制執行申請委託後,未在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期限內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而使生效判決流入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的風險。
⑦律師提供非訴訟服務,為當事人決策出具嚴重錯誤的法律意見,致使當事人採納後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⑧主管、管轄確定錯誤的風險。誤認主管部門以及錯誤確認訴訟管轄仲裁管轄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失的風險。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處置的規定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醫療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對受害人進行救治,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對醫療事故的原因以及情況進行認定後,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這時律師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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