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一、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1、和解
當事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協商解決糾紛問題,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賠償中誤工費如何計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當醫療事故出現之後,患者首先可以和醫療機構進行協商,但是在協商的過程中應注意,協商的範圍僅限於醫療機構或者醫生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無法協商和解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介入解決。選擇訴訟的,應當注意及時進行鑑定,鑑定應注意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獨立機構,以免影響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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