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處理
一、急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處置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糾紛屬於醫療糾紛的一種,但醫療糾紛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而且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沒有確切的證據,不能單憑患者的一面之詞去推斷應該由醫院承擔侵權責任,若醫院堅持認為沒有過錯,就有必要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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