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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風險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區別是什麼?

醫療風險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不同。醫療風險只是可能存在導致事故糾紛的因素,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的單方行為,而醫療糾紛是醫患之間的雙方行為;

2、處置不同。醫療風險主要是需要進行預防處理,醫療事故多發生在醫療過程之中;而醫療糾紛一般都發生在醫療之後;

3、後果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因失誤產生的結果,而醫療糾紛是為產生事故結果追究責任所發生的爭議。

二、醫療事故賠償範圍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司法實踐中,不管是醫療風險、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都是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涉及到不同的原因導致事故和糾紛的責任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