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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嗎?

一、深圳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嗎?

深圳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嗎?

1、深圳醫療事故糾紛的律師不一定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如果簽署的是風險代理合同,就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

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2、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二、律師怎麼處理醫療事故

1、接受諮詢

瞭解醫療糾紛發生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及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結果。目前所處的狀態。並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

2、受理條件

(1)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在決定是否受理時應當考慮以下情形:(1)醫方的主體資格;(2)醫療行為是否不當;(3)損害後果;(4)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5)訴訟時效

(2)醫方的主體資格: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僱傭或合作交流的外國醫生是否申領臨時行醫證;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

(3)醫療行為是否不當: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斷治療護理規範,是否違反法定義務

3、簽訂《聘請律師委託合同》

(1)律師費收取方式

由於存在許多主、客觀的影響因素致使辦案難度較大,工作量大,辦案週期長,因此不適合按標的收費。律師儘量按小時收費或協商收費。患方律師協商收費要注意儘量避免風險代理。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委託代理內容一般分為協商、一審、二審及執行。

(2)簽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合同》

當事人要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的,律師事務所可接受委託簽訂相關合同。

(3)風險告知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開庭次數多、審理週期長,醫學問題比較複雜、工作量大、難度大;加之各種人為因素影響因而訴訟風險難以預料。同時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具體明確,難以準確預測案件結果,訴訟成本相對較高。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4、當事人提供案件線索及證據範圍

(1)案件線索包括但不限於糾紛發生時的診療經過、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情況;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2)對當事人提出指導意見

收集門、急診、住院病史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其它書證;

第一時間複製客觀病史資料並封存主、客觀病歷;

綜合考慮案件發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條件,可以考慮提出包括但不限於:

會同醫方封存現場實物並提請有關機構進行檢驗;

提出死因鑑定申請;

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存在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情形

審查醫方是否發生拒絕治療違規行為,診斷階段、治療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違規行為。

律師如果受理了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請求,那麼委託人是有義務向律師支付一定數額的律師費的,至於具體需要支付多少律師費,可以由律師、委託人協商確定。對於簽署的委託合同之中已經對律師費進行了約定的情形,直接按照約定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