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有什麼區別?
一、醫療侵權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有什麼區別?
(1)加害人不同。
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
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
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無論是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首先醫院和患者都需要進行冷性的協商處理這件事情。如果雙方因為責任認定問題產生糾紛的話,可以通過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機構來確定責任。雙方之間如果最終還是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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