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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的法條

駁回訴訟請求的法條

駁回訴訟請求的法條

法院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民事案件,可能會遇到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駁回訴訟,請求可以分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請求。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意思是法院未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理,而僅在程序上進行判斷,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請求並沒有剝奪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權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表示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不予確認依法予以駁回,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採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裁定駁回訴訟請求,可能是當事人起訴不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種原告,可能與本案並沒有實際的聯繫及原告,不適合,

第二種情況,沒有明確的被告,比如説甲起訴乙需要在起訴書當中,載明的具體名稱和身份證號碼,為了能讓法院核對當事人身份,如果沒有具體的身份法院沒有作出判斷的依據;

第三種,原告起訴被告其訴訟,請求不明確或者是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比如説張三起訴李四還錢,但是沒有還錢的具體金額以及還錢的具體原因,以至於法院對此事無法進行考證,無法確定事情的真實性;

第四種,本案符合上訴條件,但是並不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範圍,法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是裁定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裁定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當事人一般有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權利,具體上訴期限為十日。同時裁定駁回訴訟,請求可以書面作出,也可以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2、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在受理當事人訴訟申請後,經過庭審環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證據進行綜合評判,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理後書面做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當事人在收到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15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上訴。如果沒有上訴15個工作日後判決生效。上訴狀可以提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提交給上訴法院。如果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審理,案件審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決書後六個月內。同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一審二審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範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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