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王XX、莊XX犯開設賭場罪
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遼0811刑初3號
公訴機關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老邊區xx工作人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縣,捕前住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因涉嫌賭博罪,於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現羈押於營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相奎,遼寧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XX,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縣,現住址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因涉嫌賭博罪,於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批准逮捕,現羈押於營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莊XX,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户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現住址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因涉嫌賭博罪,於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批准逮捕,現羈押於營口市看守所。
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檢察院以營邊檢公訴刑訴[2020]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XX、王XX、莊XX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XX、代理檢察員徐霏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XX、王XX、莊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17日至8月5日期間,在被告人林XX租用的老邊區恆大城XX室內和601室內,被告人林XX僱傭劉X、許X、歐X、林某1、林某2、陳XX夥同被告人王XX通過實施網絡賭博賺取境外賭博網站發放的彩金進行營利。被告人王XX負責現場管理,發放每日需要的銀行卡、手機卡、投注本金等工作,並在被告人林XX的指示下,通過自己的支付寶賬號與被告人莊XX進行結算。
被告人莊XX明知被告人林XX團伙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網絡賭博犯罪仍向林XX團伙提供銀行卡號加姓名等類公民個人信息1358條,並提供賭資結算服務。同樣被告人莊XX也以同樣方式與其上線“卡商”進行聯繫、結算。被告人莊XX抽取被告人林XX提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購買費,並將百分之二十轉給其上線“卡商”,自己獲利百分之五。被告人莊XX於2020年6月中旬至8月5曰為林XX賭博團伙結算賭博資金共計:273797元,被告人莊XX非法獲利2000佘元。
經勘查發現,該團伙通過上線“卡商”結算投注賭博本金及盈利共計人民幣278920元,其中賭資本金人民幣240880元,非法獲利3804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XX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被告人王XX、莊XX明知被告人林XX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直接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林XX、王XX、莊XX屬共同犯罪,林XX屬主犯,王XX、莊XX屬從犯。
被告人林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林XX認罪態度較好,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2.本案的賭博區別於傳統賭博,本案只是賺取非法博彩網站的彩金為目的,主觀惡性較小,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莊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至8月5日期間,在被告人林XX租用的老邊區恆大城XX室內和601室內,被告人林XX僱傭劉X、許X、歐X、林某1、林某2、陳XX夥同被告人王XX通過實施網絡賭博賺取境外賭博網站發放的彩金進行營利。被告人王XX負責現場管理,發放每日需要的銀行卡、手機卡、投注本金等工作,並在被告人林XX的指示下,通過自己的支付寶賬號與被告人莊XX進行結算。
被告人莊XX明知被告人林XX團伙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網絡賭博犯罪仍向林XX團伙提供銀行卡號加姓名等類公民個人信息1358條,並提供賭資結算服務。同樣被告人莊XX也以同樣方式與其上線“卡商”進行聯繫、結算。被告人莊XX抽取被告人林XX提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購買費,並將百分之二十轉給其上線“卡商”,自己獲利百分之五。被告人莊XX於2020年6月中旬至8月5曰為林XX賭博團伙結算賭博資金共計:273797元,被告人莊XX非法獲利2000佘元。
經勘查發現,該團伙通過上線“卡商”結算投注賭博本金及盈利共計人民幣278920元,其中賭資本金人民幣240880元,非法獲利38040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XX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被告人王XX、莊XX明知被告人林XX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直接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XX、王XX、莊XX屬共同犯罪,林XX屬主犯,王XX、莊XX屬從犯,對於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莊XX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XX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三、追繳被告人林XX非法所得人民幣38040元,追繳被告人莊XX違法所得2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XX
人民陪審員 張XX
人民陪審員 馬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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