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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訴尹XX、王XX、王XX、尹X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男,漢族,現年52歲,武都區洛塘小學教師,住武都區。

高XX訴尹XX、王XX、王XX、尹X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李XX、劉霞,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尹XX,女,漢族,現年28歲,農民,住武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現年17歲,洛塘中學學生,住武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現年40歲,農民,住武都區。系王XX之父,法定監護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XX,女,漢族,現年36歲,農民,住武都區洛塘鎮青崖溝村青XX。系王XX之母,法定監護人。

王XX、王XX、尹XX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王XX,男,漢族,現年32歲,住武都區。

上訴人高XX因與被上訴人尹XX、王XX、王XX、尹X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武都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XX及委託代理人李XX、劉霞,被上訴人尹XX、被上訴人尹XX及被上訴人王XX、王XX、尹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武都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武都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782元,退還上訴人高XX。

審判長  蔡喜平

審判員  朱曉劍

審判員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