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
1、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之前,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如甲潛入倉庫盜竊,在剛剛打開保險櫃,尚未來得及往外取財物時,即被保衞人員抓獲。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後,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如乙為了殺害丙,用木棍猛擊丙的頭部5下,以為丙已經死亡而逃離現場,但丙被路過的羣眾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而脱離生命危險。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於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於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犯罪階段,而且兩種情形也有很大的區別,但對於兩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都可以得到減輕刑法的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況會做不同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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