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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預備和未遂有什麼區別?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預備和未遂在概念、犯罪結果以及量刑等問題上都存在區別,具體區別如下: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預備和未遂有什麼區別?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着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着手”;而未遂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1)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對於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之中,有兩個或是多餘兩個參與的刑事案件,被稱為是共同犯罪行為。此類犯罪行為的犯罪主犯,不管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預備等受到的處罰,都是比從犯要重的。若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之中,就已經中止了犯罪行為實施,只要沒有造成危害也可以不受罰。